关于印发《海陵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龙镇党委、九龙镇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园区,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陵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在此之前下发的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股级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及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海陵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的《泰州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股级以下公务员的考核。科级以上公务员的考核,由区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须符合下列第一款条件,并具有下列第二、三、四、五、六、七款情形之一: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好,清正廉洁; (二)本年度受到区委、区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 (三)本年度单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主要承担者; (四)在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中,工作指标上升幅度大,受到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五)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被区级以上机关主管部门树立为先进典型的; (六)在本部门(单位)有影响,群众公认,民意测评中优秀票较多的; (七)本部门(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的其他优秀资格条件。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不坚定;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责任差错2次的; (四)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金额较小,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作风较差,被投诉1次,经查情况属实的; (六)多次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的; (八)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6天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组织安排的各项培训或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并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十)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票率与不称职票率之和≥40%,且不称职票率不超过三分之一的; (十一)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的。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二)在公务活动中或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违反组织纪律,组织或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四)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妨碍社会秩序,以及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因主观原因不完成本职位工作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要求的; (六)工作责任心差,造成责任差错3次以上的; (七)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金额较大的; (八)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九)工作作风差,被投诉2次以上,经查情况属实的; (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经多次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十三)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合理安排的; (十四)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票率与不称职票率之和≥40%,且不称职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十六)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本机关科级以上干部)的15%以内。本年度受到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在事先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提高到20%。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各机关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负责本机关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拟定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后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经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兑现年度考核奖金。 对担任机关中层职位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可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给予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其它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和改进提高要求,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抽调参与全区中心(重点)工作,现仍在抽调岗位的股级以下人员,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抽调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海委办〔2006〕84号)执行。抽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回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由抽调单位提供工作表现情况及参考意见;时间超过半年的,在抽调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提供参考情况和意见。抽调参加中心(重点)工作期间表现突出,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不占用原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第二十四条 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七条 本年度出国探亲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上半年退休的人员可不参加年度考核,下半年退休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二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和其他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泰州市海陵区委组织部 泰州市海陵区人事局 二○○八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