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海人发〔2005〕30号
泰州市海陵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各部委办局、各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苏人发〔2004〕3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不论是否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新进人员(原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工作,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纳入公务员招考范围。 二、招聘原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 三、公开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一)编制并报批招聘计划;(二)在相关媒体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五)体检;(六)考核;(七)公示;(八)聘用。 四、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工作,坚持区委、区政府部门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政策规定和办法; 2、审批招聘工作人员的计划和简章,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3、对报名结果进行备案,并进行公示; 4、组织考试工作; 5、对招聘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6、对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主管部门(含区直属事业单位),应建立由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招聘工作小组(本单位无纪检监察机构的,应邀请区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参加),负责实施(除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所承担事务之外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的监督指导。 六、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招考单位和岗位名称; (二)聘用合同和岗位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招考对象和人数; (四)所需要的资格和条件;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材料; (六)考试科目、方法和日期; (七)招聘程序; (八)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七、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专业加试、实际操作和测试测评等方式进行。笔试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主要考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备知识。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笔试的开考比例不得低于3:1,各招考单位是否需要进行专业加试或面试,以及与笔试各占总分的比例等相关事宜,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具体由招考单位提出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批准。 八、下列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可以不参加考试: 1、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退役士官、驻泰部队干部随调家属、退役运动员以及对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确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此类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按有关规定拟定安置计划,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安置到相关单位,各单位接安置计划后,对安置人员进行体检,合格的办理聘用手续。 2、按我区人才引进政策规定,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到非管理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紧缺专业目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对各用人单位上报需求专业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确定)。上述各类人员可由本人自荐或单位挑选,确定人选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实施体检、办理聘用手续。 九、公开招聘工作应当符合回避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招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岗位的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十、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对不按编制数额和招聘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等招聘工作人员的部门、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责令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员报考或在考试、考核、确定聘用人员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宣布其结果无效或责令其纠正;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应聘人员违反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十一、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请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关于转发<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泰海人发〔2003〕35号)停止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泰州市海陵区委组织部 泰州市海陵区人事局 2005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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