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海人发〔2008〕36号 海陵区人事局关于印发 《海陵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龙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区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现制定并下发《海陵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 海陵区高校毕业生 就业实习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陵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就业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高校毕业生参加毕业实习活动的场所,是毕业生了解社会和企业、接触生产实践的桥梁,对训练和培养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基地建设,规范基地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就业实习基地,目的是增加毕业生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快速提高毕业生职业技能,为用人单位扩大知名度、增加吸引力,科学地选录、配置、优化毕业生资源创造条件。 第三条 就业实习基地应为毕业生完成实习、观摩教学、专业技能训练等实践教学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从而促进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各就业实习基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区人事局毕业生就业科备案。 第二章 就业实习基地的建立 第五条 就业实习基地的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由区人事局与用人单位联合建立。 第六条 就业实习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适合于毕业生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实践技能训练的工作岗位和训练平台,有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就业实习指导人员,能满足实施相关实习任务的各项要求; (二)能满足毕业生学习、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三)合理布局,相对稳定; 第七条 就业实习基地建立的途径: (一)就业实习基地可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等协商建立,原则上每个实习基地应能同时容纳20人以上集中实习(街道社区、村除外); (二)区人事局毕业生就业科对全区就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 第八条 拟建立就业实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向区人事局毕业生就业科提出申请。区人事局毕业生就业科对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进行考察,条件合格的单位经审核确定并予以挂牌。 第九条 申请建立就业实习基地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实习基地建设申请书,包括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说明; (二)《海陵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申报表》,注明可接纳实习毕业生的学历层次、专业、人数以及能提供的就业实习岗位等情况; (三)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三章 就业实习基地、高校和毕业生的职责 第十条 就业实习基地的职责: (一)就业实习基地应根据本单位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实习规章、制度,明确对实习毕业生的具体要求; (二)就业实习基地应为实习毕业生安排实习指导老师或具体联系人; (三)就业实习基地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保障实习毕业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等; (四)实习活动结束后,对实习毕业生进行实习鉴定,出具《毕业生实习证明》。如果实习双方愿意,鼓励毕业生留在实习单位就业; (五)实习过程所涉及其它具体事宜由就业实习基地、学校、毕业生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高校的职责: (一)为加强学校与基地的合作联系,学校应在人员培训、业务咨询和服务等方面尽可能地为就业实习基地提供方便,并依据基地的要求,推荐优秀毕业生; (二)学校应结合就业实习基地单位的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实习计划,选择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毕业生实习实践活动,加强学校与就业实习基地的联络工作; (三)学校应确保毕业生的安全,对毕业生及指导教师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毕业生的职责: (一)服从学校负责老师和就业实习基地指导老师的管理; (二)认真学习规章、制度,遵守实习基地的工作要求,保护实习工作环境,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章程。 (三)认真完成实习工作内容,保守国家、商业机密。 第四章 就业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就业实习基地采用以共建双方共同管理为主的方式,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就业实习基地接受区人事局毕业生就业科的指导。 第十四条 就业实习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就业实习基地确定实习毕业生管理和实习指导的负责人,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十六条 学校协助实习基地解决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就业实习基地实行定期检查、评估制度: 区人事局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到就业实习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情况。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实习场地、实习设备、指导队伍、接纳毕业生实习情况等。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习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就业实习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