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本局领取相关表格。按规定填写连同应提交的文件主材料一并报送本局。 二、申请设立(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主要有: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事业单位建立批文; 3、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开办资金证明; 4、住所证明。事业单位自有的固定办公地点,应提供产权证明;租用的,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由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5、《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表》和法定代表人的任现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本局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做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本局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四、审查。本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对符合规定的,进行核准、登记、发证;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公告。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凭本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两个月内在报刊上发布公告,并向本局反馈公告情况。公告的主要事项有: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