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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2004年12月28日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职务(岗位)工资的途径:
1、职务晋升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晋升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原任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的,按晋升的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额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2、考核晋升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93年10月起每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的,可从次年的10月1日起在其现任职务工资标准内向上晋升一个档次。
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时,增资额超过现任职务工资一个档差的,其考核年限从其任职的当年起重新计算;未超过现任职务一个档差的,其任职前后的考核年限可连续计算。考核不称职的,考核年限从下年起重新计算;考核不定等次的,其前后的考核年限可累计计算。(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的考核年度为10月1日至下年的9月30日)
3、取得较高学历
工作人员在工作后又取得较高学历的,如其现职务工资低于所取较高学历的定级工资水平,可从取得较高学历的下月起,按所取得学历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4、奖励晋升(只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苏人通(99)40号文件精神,对获得国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
(1)自1993年工改以来,凡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模、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从该文3月下发之月起,在本人所对应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晋升两个档次;获得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模、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从本文下发之月起,在本人所对应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档次。如上述人员在获得称号时,已享受了奖励晋升待遇的,不再重复执行。
(2)该文下发后,获得上述称号的人员,可从其获得称号的下月起执行。
(3)上述两条政策不受今后两年一次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的影响,如因职务晋升,按本文规定晋升的工资被冲销的,按“照顾一次”的原则办理。
(4)上述人员在其达到离退休年龄时,按该文规定晋升的工资可列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如在该文下发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从该文下发之月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5)对因各种原因,被有权部门取消称号的人员,其按该文规定晋升的工资,从其被取消称号的当月起停止执行。
另外,根据泰人发(2000)5号文第五条规定,对长期工作表现较好,工龄30年以上的科员,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副主任科员工资待遇(不涉及职务问题),其职务工资可从目前执行的科员级职务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副科级职务工资标准。
二、机关干部增加级别工资的途径有四种:
1、职务晋升
晋升职务的人员,如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可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标准执行;如晋升职务人员的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最低级别及其以上的,并达到新任职务所对应的上一级别工资年限的,可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增加级别工资。
2、自然晋升
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现任职务所对应的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从当年的1月1日起增加级别工资。如果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其增加级别工资的时间向后推迟一年。
3、取得较高学历
工作人员在工作后又取得较高学历的,如其现级别工资低于所取得学历的定级工资水平,可从取得较高学历的下月起,按所取得学历的定级标准执行。
4、考核晋升
(1)自1993年以来凡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五年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可从次年的1月1日起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并相应增加一级级别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的,级别不变,可按该级别与下一级别的一个档差增加级别工资(倒级差)。(国办发[2001]14号)
机关工作人员自1993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五次称职或连续三次为优秀等次,并在期间因其他原因已晋升过级别的,也可从次年的1月1日起在本人现级别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增加级别工资,原级别保持不变。(1998年6月答复口径)
浮动级别工资以后,工作人员的考核年限应重新计算,考核结果不得重复使用。但未使用的考核结果可与以后的考核结果合并计算。
(2)在工作人员因连续五次考核称职晋升或浮动级别工资计算考核年限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以抵算称职。按此规定执行晋升或浮动过级别工资后,确定工作人员连续三次考核优秀结果时,可将前五年最后1-2次以优秀抵算为称职的考核结果重新置换为优秀,并可将其连续三次考核优秀前后的年限合并相加,于满五年后次年的1月1日起再浮动一级级别工资。
(3)工作人员在按苏人薪[1997]9号文第一条规定或按本答复口径第一条规定晋升或浮动级别工资后,因达到上一工作年限或取得较高学历而增加级别工资时均不受影响,可在升级以后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予以累加。
(4)对离退休前考核年限尚不足5年的人员,可在其离退休时按每满一年的考核年限相应增加五分之一级差的级别工资,计入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三、增加职务岗位津贴途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行政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职务)晋升或工作年限增加,均可按照本人的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职务)和工作年限所对应的标准增加职务岗位津贴。晋升职务的从职务晋升的下月起执行,工作年限增加的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当年1月份起执行。
 1. 序言 2004年12月28日
 2. 第一章 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2004年12月28日
 3. 第一章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 2004年12月28日
 4. 第三章 新进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和办理程序 2004年12月28日
 5. 第四章 福利 2004年12月28日
 6. 第五章 离休、退休(职) 2004年12月28日
 7. 第一章 我国职称制度简介 2004年12月28日
 8.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2004年12月28日
 9. 第三章 我区各级职称部门工作职责 2004年12月28日
 10. 第四章 职称申报基本要求 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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