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休、退休(职)条件 1、离休: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2、退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十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十年,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身份的人员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 3、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2)因病或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4)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4、退职: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 对事业单位中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但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技术人员以及长期(连续十年以上)在干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同志,如本人自愿,能坚持正常工作,可延长到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二、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 按照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下发的《关于正常办理干部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坚持“到龄即退”制度,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凡到达退休年龄的干部,均不需本人申请,由组织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填表审批,在到龄之下月办完退休手续,核减其在职人员编制,从退休的下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待遇。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两年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区分工作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依据仍按到龄时间,而不按办理手续的时间。 凡退休人员均要由组织上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审批单位、填报单位、个人档案各一份,另报一份给区人事局工资福利退休管理科备案。 三、退休待遇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分别如下: 机关干部——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按附表规定折率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另发各种津补贴201元、交通费12元、地方生活补贴(按原职务确定地方生活补贴标准)。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按附表规定折率计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另发各种津贴补贴201元、交通费12元,地方生活补贴(按原技术等级确定地方生活补贴标准)。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奖金按附表规定折率计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另发各种津补贴201元、交通费12元、地方生活补贴150元。 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工资(固定部分)与津贴(活的部分)按附表规定折率计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另发各种津补贴201元、交通费12元、地方生活补贴176元。 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的津贴(活的部分),退休时须改按40%的比例计入。 一九九三年以后机关人员退休工资待遇一览表 干部退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算发给 | 备注 | 工作满 三十五年 | 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 | 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 | 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 十年以下 | 基础、工龄工资全额发给 | 88% | 82% | 75% | 60% | 40% | | 技术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岗、技、奖工资计发 | | 90% | 85% | 80% | 70% | 50% | 奖金=(岗+技)×3/7 | 普通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岗、奖工资计发 | | 90% | 85% | 80% | 70% | 50% | 奖金以本人岗位工资为基数计发3/7 | | | | | | | | |
一九九三年以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待遇一览表 退休人员退休费按连续工龄及本人职务与津贴之和计发 | 工作满三十五年 | 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 | 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 | 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 十年以下 | 90% | 85% | 80% | 70% | 50% |
上述工作年限计算方法同工龄计算方法一致“即:年-年+1”。 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人员退休后,其特殊岗位津贴是否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提高退休比例条件 见附表“享受优异退休待遇对照表”,如符合规定范围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提高退休待遇,但最高不得超过退休前工资。须填报有关审批表格。 五、五十年代(含一九六0年)退职人员补助规定 定期补助对象:凡持有退职证明书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连续从事革命工作满五年,现无工作和正常收入的,均可列入定补对象。 定期补助标准: 标准 工作时间 | 五十年代定期补助 | 抗日战争时期 | 农村户口 | 365 | 城市户口 | 370 | 解放战争时间 | 农村户口 | 360 | 城市户口 | 365 | 建国后 | 农村户口 | 352 | 城市户口 | 355 |
五十年代退职人员死亡后,可一次性发给四个月的退职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