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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离休、退休(职)

2004年12月28日

 
一、离休、退休(职)条件
1、离休: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2、退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十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十年,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身份的人员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
3、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2)因病或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4)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4、退职: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
对事业单位中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但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技术人员以及长期(连续十年以上)在干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同志,如本人自愿,能坚持正常工作,可延长到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二、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
按照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下发的《关于正常办理干部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坚持“到龄即退”制度,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凡到达退休年龄的干部,均不需本人申请,由组织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填表审批,在到龄之下月办完退休手续,核减其在职人员编制,从退休的下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待遇。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两年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区分工作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依据仍按到龄时间,而不按办理手续的时间。
凡退休人员均要由组织上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审批单位、填报单位、个人档案各一份,另报一份给区人事局工资福利退休管理科备案。
三、退休待遇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分别如下:
机关干部——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按附表规定折率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另发各种津补贴201元、交通费12元、地方生活补贴(按原职务确定地方生活补贴标准)。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按附表规定折率计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另发各种津贴补贴201元、交通费12元,地方生活补贴(按原技术等级确定地方生活补贴标准)。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奖金按附表规定折率计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另发各种津补贴201元、交通费12元、地方生活补贴150元。
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工资(固定部分)与津贴(活的部分)按附表规定折率计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另发各种津补贴201元、交通费12元、地方生活补贴176元。
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的津贴(活的部分),退休时须改按40%的比例计入。
一九九三年以后机关人员退休工资待遇一览表
干部退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算发给
备注
工作满
三十五年
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
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
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十年以下
基础、工龄工资全额发给
88%
82%
75%
60%
40%
 
技术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岗、技、奖工资计发
 
90%
85%
80%
70%
50%
奖金=(岗+技)×3/7
普通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岗、奖工资计发
 
90%
85%
80%
70%
50%
奖金以本人岗位工资为基数计发3/7
一九九三年以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待遇一览表
退休人员退休费按连续工龄及本人职务与津贴之和计发
工作满三十五年
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
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
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十年以下
90%
85%
80%
70%
50%
上述工作年限计算方法同工龄计算方法一致“即:年-年+1”。
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人员退休后,其特殊岗位津贴是否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提高退休比例条件
见附表“享受优异退休待遇对照表”,如符合规定范围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提高退休待遇,但最高不得超过退休前工资。须填报有关审批表格。
五、五十年代(含一九六0年)退职人员补助规定
定期补助对象:凡持有退职证明书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连续从事革命工作满五年,现无工作和正常收入的,均可列入定补对象。
定期补助标准:
         标准
工作时间
五十年代定期补助
抗日战争时期
农村户口
365
城市户口
370
解放战争时间
农村户口
360
城市户口
365
建国后
农村户口
352
城市户口
355
五十年代退职人员死亡后,可一次性发给四个月的退职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
 
 1. 序言 2004年12月28日
 2. 第一章 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2004年12月28日
 3. 第一章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 2004年12月28日
 4. 第二章 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2004年12月28日
 5. 第三章 新进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和办理程序 2004年12月28日
 6. 第四章 福利 2004年12月28日
 7. 第一章 我国职称制度简介 2004年12月28日
 8.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2004年12月28日
 9. 第三章 我区各级职称部门工作职责 2004年12月28日
 10. 第四章 职称申报基本要求 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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