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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称申报基本要求

2004年12月28日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1、凡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对照国家、省和市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可以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此外,还可以申报我市自行评审的工程、新闻、档案、政工系列(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上述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3、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我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只能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但不得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4、从外省、市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或市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
5、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6、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学历与资历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
1、评聘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中专毕业的学历和在本专业岗位上从事技术工作满一年的资历。
2、评聘助理级职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中专毕业并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②大专毕业,在本专业岗位上从事技术工作满三年;③本科毕业,在本专业岗位上从事技术工作满一年。
3、评聘中级职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担任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资历;②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获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取得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资历。
4、评聘高级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的资历。
学历与资格基本要求见附表3。
三、年度考核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专业技术队伍管理的基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聘约的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续聘、低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按正常条件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等次应为“合格”以上;按破格条件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等次应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为“优秀”;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符合特殊破格条件(具体条件由各系列主管部门根据本系列实际情况提出,报市职称办审核批准后,在资格条件中予以明确)的人员,可不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条件的限制。
四、职称外语
(一)对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条件,实行分类管理。
凡属国家评审范围需要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的系列(专业),仍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凡属省和我市评审权限的,对职称外语(古汉语)按以下情况分类掌握:
1、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下列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提供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1)教育类: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党校教师系列,中学教师系列。上述系列中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取得全国或江苏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二外语合格证。
(2)卫生、医药类: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药学(药品)专业。
(3)科学研究类: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实验专业),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学研究系列。
(4)财经类:国际商务专业。
(5)文化、艺术类:图书资料专业,文物博物专业,档案专业,翻译专业,出版专业,新闻专业。
(6)其他类:律师专业,公证专业,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体育教练员专业,政工系列等。
凡按规定取得的全国或江苏省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在规定的级别内长期有效。
2、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下列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时,对职称外语(古汉语)不作要求:
(1)教育类:小学教师系列(含“小中高”)。
(2)卫生类:社区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
(3)农业类: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农艺师、高级农艺师专业,畜牧(兽医)师、高级畜牧(兽医)师专业,高级农业经济师专业。
(4)工程类:林业专业,建设(建筑)专业,机械专业,电子专业,纺织专业,轻工工程专业,冶金专业,水产专业,电子信息专业等。
(5)财经类:高级经济师专业,高级会计师专业,高级统计师专业,高级审计师专业。
(6)文化、艺术类:群众文化专业,艺术专业,工艺美术专业,文学创作专业。
(7)其他类:地方各系列(专业)。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免试职称外语(古汉语):
(1)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者。
(2)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者。
(3)196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中学教师。
(4)经县级人事职称部门确认的县(不含)以下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少数不符合规定学历、资历,但学术、技术能力超常、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符合特殊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仅限于申报我市评审权限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6)截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上年底,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仅限于申报我市评审权限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对参加全国、省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外语要求,由各单位参照同一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规定掌握。
五、职称计算机
1、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2、少数不符合规定学历、资历,但学术、技术能力超常、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符合特殊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信息化素质(职称计算机)考核成绩不作硬性要求,但必须提供由市人事考试部门出具的参加考核的成绩证明(仅限于申报我市评审权限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截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上年底,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信息化素质(职称计算机)考核的成绩不作要求,但必须提供由市人事考试部门出具的参加考核的成绩证明(仅限于申报我市评审权限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在初定或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应提供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职称计算机)考核合格证或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5、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单位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时,应要求其提供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职称计算机)考核合格证书。
申报省评审权限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职称计算机)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申报国家评审范围的系列(专业)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证书
根据江苏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登记在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作为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规范性证明材料。
2、证书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后,凭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成绩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培训主办单位及时进行学时登记。如到主办单位登记有一定困难时可凭上述证明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填写登记。
3、证书验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所登记的继续教育情况,应当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每年统一到我区职称办进行验审。
4、继续教育学时
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其中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
在任期内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达不到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数要求的或未进行证书验审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继续教育内容及学时折算见附表4。
七、有关说明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学历和论文、工作成果等,原则上均计算到申报评审的上一年年底;属于我市评审权限的,其业绩、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可放宽到职称申报截止之日。
2、部分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的学历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应通过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系统接受本专业基础理论培训或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答辩后,视同具备规定学历。具体规定按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执行。
3、专业技术人员从一个专业技术系列(专业)流动到另一个专业技术系列(专业)后,未进行转评的,不能取得新任专业技术资格,更不得按新任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如要转评新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有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一年以上,方可申报转评。评审通过的,其专业技术资格的职龄可连续计算。
4、在申报过程中,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延迟3年申报,情节严重者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1. 序言 2004年12月28日
 2. 第一章 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2004年12月28日
 3. 第一章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 2004年12月28日
 4. 第二章 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2004年12月28日
 5. 第三章 新进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和办理程序 2004年12月28日
 6. 第四章 福利 2004年12月28日
 7. 第五章 离休、退休(职) 2004年12月28日
 8. 第一章 我国职称制度简介 2004年12月28日
 9.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2004年12月28日
 10. 第三章 我区各级职称部门工作职责 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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