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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和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2004年12月28日

第三讲    录用调配和军转安置工作
 
 
第一章  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和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与主考机关根据职位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中,择优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位的国家公务员。
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录用计划
县、区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进行初审,向省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内容包括:
1、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
2、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3、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二)发布招考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有:
1、招考职位及人数;(录用机关招收名额、职位、职位的特定要求。招考职位按性质和职权的不同分为A、B两类,A类职位主要包括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的研究起草、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的职位;B类职位主要包含基础执法和机关内部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职位。)
2、招考对象;(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
3、报考条件;(遵纪守法方面,年龄、学历、专业条件)
4、招考程序和方法;(报名时间、地点,需随带的证件,报名收费标准,笔试的科目,笔试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比例,总分的计算,体检的标准,考试的纪律等相关问题)
5、纪律与监督。
(三)审查报名资格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4、报考省、市、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报考乡(镇)政府机关的应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5、报考省辖市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7、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4、6项所列条件,经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
(四)笔试和面试
1、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它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A类职位笔试科目一般为:《公共基础知识测试》、《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科目一般为:《公共基础知识测试》、《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专业科目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设定,由省人事部门确定。
2、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职位招录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5-7名人员组成,设主考官1名(用人单位人员担任),主提问1名。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3、面试结束后,根据招考简章的规定,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五)体检
根据合成总成绩,对笔试、面试合格者按照拟录用名额的比例(一般1:1)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由人事部门组织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在本职位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考核
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组织考核,报考法、检系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因考核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的,不再进行递补。
1、考核内容
(1)政治思想、道德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及相关业绩。
(2)有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
(3)复核被考核人员的学历、专业、个人身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考简章的规定。
2、考核程序、方法和要求
(1)成立考核小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考核小组,一般由用人单位选派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必须由政治上可靠、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道、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必须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2)全面进行考核。考核时,对在职人员应通过查阅个人档案、听取所在单位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的表现和有关情况;对应届毕业生通过查阅个人档案,听取所在学校系(科)、学生处、教师、同学等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其在校表现。
(3)形成考核报告。考核小组全面分析整理考核材料,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报告,报告应准确全面反映被考核者的实际情况。报告应明确提出被考核人员是否录用的意见。填写《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政审考核表》,随同考核报告等材料报送人事部门。
 (七)录用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面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将确定的名单以及《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上报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内,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录用人员的政治思想、品行、工作能力、组织纪律性、工作实绩进行动态跟踪、全面考核,并参加必要的培训,期满后,合格人员才能正式任职,同时办理任职定级审批手续,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进入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另行择业。
    二、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一)基本原则:
1、予以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2、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范围、职数限额和各职务对应的级别内进行。
3、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级别的确定可向区人事局工资科咨询)
(二)操作程序
1、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情况做出总结。
2、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并填写《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连同个人小结、单位鉴定一并报区人事局录用调配科。
4、区人事局审核批准后,由单位根据确定的新录用人员职级到工资科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1. 序言 2004年12月28日
 2. 第一章 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2004年12月28日
 3. 第一章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 2004年12月28日
 4. 第二章 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2004年12月28日
 5. 第三章 新进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和办理程序 2004年12月28日
 6. 第四章 福利 2004年12月28日
 7. 第五章 离休、退休(职) 2004年12月28日
 8. 第一章 我国职称制度简介 2004年12月28日
 9.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2004年12月28日
 10. 第三章 我区各级职称部门工作职责 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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