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机关干部的选任制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中规定:乡镇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员,按照相关章程规定,一律由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干部不须经过考试,但是必须办理聘用手续。 (一)基本条件: 选任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农村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组织管理等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二)办理程序: 1、提供拟选任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命书,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非在编人员,填写乡镇干部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聘用审批表一份(聘期与任期一致),报区人事局审批。 3、在编(乡镇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按照调任办理调动手续,其中聘用制干部须办理聘用手续。 (三)相关待遇: 1、选任人员在任期内,享有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力,履行所承担的义务。选任人员任期内免职的或届满落选的,返回原工作单位。 2、选任人员在任期内,执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享受国家机关干部的相关福利待遇。(可向区人事局工资科咨询) 二、企业、事业单位干部的聘用制 (一)基本条件: 泰州市人事局、泰人发(1994)10号文《关于转发扬州市人事局〈关于非国家干部身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规定了办理聘用制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中层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或已被聘任的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文化程度高中以上,城镇户口,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员(对已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或在专业技术岗位10年以上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二)审批手续: 单位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份、聘用合同一式四份,签章后报主管局审核签章,区人事局审批。 审批时须提供的相关资料:1、单位任职文件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2、毕业证书;3、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