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代理范围和对象 1、试用期内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机关新进工勤人员; 4、国有企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实行试用方式以及聘用方式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垂直管理部门、单位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区代表机构、外省市在本区及驻本区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律师、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8、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9、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0、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1、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12、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13、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14、其他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的内容 1、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接收人事政策咨询; 2、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3、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4、办理委托单位的人才流动手续,为代理人员代办人事行政关系接转手续; 5、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6、为委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鉴证; 7、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委托单位、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8、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和见习期转正定级、初定专业技术职称手续; 9、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其他证明材料; 10、办理档案工资的调整和工龄计算业务; 11、代管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党团组织关系; 12、出具户口关系证明材料或者代办户口关系迁移手续、协助管理相关集体户口; 13、代办职称(资格)考试、申报的有关手续; 14、根据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三、单位委托代理程序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办理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2、企业单位委托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委托的提供登记证或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员的相关材料:毕业生须带毕业证书、报到证、推荐表原件,流动人员须带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 4、填写《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聘用合同书》,确定代理关系。 四、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程序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办理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2、与用人单位所签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 3、代理人员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提供报到证、推荐表原件,流动人员提供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所有代理对象须在人事档案到达人才中心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人事代理收费根据苏价费〔2004〕106号、苏财综〔2004〕30号文件规定:单位代理每人每月15元、个人代理每人每月10元。 五、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 委托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区别不同情况实施。 1、列入事业单位编制计划内的单位委托代理人员 该人员由所在单位考核,考核后请将《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人才流动中心,存入个人档案。 2、企业(含股份制和私营)及未列入事业单位编制计划内的单位委托代理人员 个人进行年度工作小结。单位根据其小结和工作业绩在《年度考核登记表》“备注”栏中填写评语和建议等次,由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考核小组确定等次,同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人,最后由单位将《年度考核登记表》送到人才中心,存入个人档案。 3、个人代理人员 个人代理人员的考核,由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个人到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领取《年度考核登记表》进行年度小结。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考核小组根据小结,确定考核等次,由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同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人。 4、见习期、试用期人员: 见习期、试用期人员的考核由个人撰写年度工作小结,考核主管部门(按上述三种类别确定)在“备注”栏中填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转正定级依据。 注:考核起止时间:当年年底至次年2月底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