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人事代理的具体程序 1、单位向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提供同意改制的批复和经区编办核准的在编人员名册及进编手续。 2、由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开具调档函,将人事档案转至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3、单位与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代理关系。 4、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经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鉴证后,单位和个人各一份,一份存档。 5、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常年提供各项代理服务。 二、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单位委托代理人员及时核定、调整档案工资标准,并向代理单位出具档案工资标准通知单。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职称部门的工作部署,为单位委托代理人员代办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资格)考试、职称申报等手续。 3、根据委托单位的需要,代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 4、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和见习期转正定级。 5、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6、为单位委托代理人员提供党员组织关系和户籍关系挂靠服务。 7、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三、委托代理单位的基本要求 1、凡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应确定一位人事工作人员,负责与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进行联系。 2、委托代理单位应做好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职称申报等相关人事管理工作,代理期间形成的个人档案材料由委托代理单位及时移交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甄别、存档。 3、委托代理单位聘用人员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委托代理单位应在办理相关书面手续后及时对本人做出工作鉴定,同时通知本人及时到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办理档案转存事宜。 4、委托代理单位如遇迁址、变更法人、变更公司名称、撤销、合并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便在服务中避免遗漏和做好相关工作。 5、委托代理单位应按人事代理协议规定时间、费用标准交纳人事代理费用(根据泰政办发〔2003〕134号文件规定,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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